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759號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美絹 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0日核發112年度司促字第4229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3月27日寄存於被告住所地派出所,於同年4月6日生送達效力,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5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