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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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238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潘清水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82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潘清水犯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壹仟元之「彈頭」、「卡片」等遊戲道具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58條、第359條、第55條、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屠元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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