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400號

原告大學湖畔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田福

被告 劉融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7日下午3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報到程序有所疑義,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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