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400號
法定代理人 劉田福
被告 劉融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7日下午3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報到程序有所疑義,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