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877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同上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楊宇諺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5萬1,3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併請原告提出被告楊宇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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