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小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小字第226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簡毓森

被告 陳玫君

訴訟代理人 李連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後,復提出車輛修護費用明細更正,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30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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