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小字第226號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簡毓森
被告 陳玫君
訴訟代理人 李連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後,復提出車輛修護費用明細更正,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30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