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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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34號聲請人財團法人 伯仲 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吳伯雄 訴訟代理人 王桂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2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財團法人伯仲文教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永│101年10月12日│16,000元│YG0000000││││金會│吉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