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417號
原告 陳奕傑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 呂亞帆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