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岡簡字第42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郭書瑞
張啟仁
被 告 陳忠志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壹萬肆仟零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仟玖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承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
爭汽車)之車體損失險。被告於民國108年8月6日上午5
時15分許,駕駛半聯結車行經國道1號343.7公里南向處時
,因恍神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擦撞外側護欄後撞擊另一部大
貨車,致該車又撞擊系爭汽車,系爭汽車因而車頭逆向右側
翻覆,車體嚴重受損,經估價須支出必要之維修費用新臺幣
(下同)932,724元(含零件871,090元、工資61,634元)
,因修復費用過高,系爭汽車遂經報廢,殘體拍賣獲118,65
2元,是伊已理賠被保險人814,072元【計算式:932,724
-118,652=814,072】,又因該車僅使用5月,縱計算折
舊,修復費用仍高於上開理賠金額,是伊向被告請求此金額
自屬合理,爰依侵權行為、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14,072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提出書狀表示目前在監無力
償還,希望出監後再與原告協商每月還款等語。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車損
照片、行車執照、估價單、理賠申請書、系爭汽車報廢登記
異動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
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調閱本件事故之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談話紀錄表、現場照
片、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稽,經核與原告主張相合。又被
告對原告請求之金額並未爭執,僅表示目前在監無資力償還
,希望出監後再與原告協商還款方式等語,是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實而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814,0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0年
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範圍內,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六、宣告准予假執行及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