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2721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吳晟暘
被 告 蔡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