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12號
調解筆錄原告 陳天佑 原告 謝宗霖 原告 陳逸祥 法定代理人陳天佑法定代理人 簡秀貞 被告 石尉廷 被告 黃永逸 被告 陳聲凱 被告 李秉居 被告 朱雲天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12號因103年度審訴字第213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鄧雲楨朗讀案由
原告陳天佑原告謝宗霖原告陳逸祥法定代理人陳天佑法定代理人簡秀貞被告石尉廷被告黃永逸被告陳聲凱被告李秉居被告朱雲天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陳天佑原告謝宗霖原告陳逸祥法定代理人陳天佑法定代理人簡秀貞被告石尉廷被告黃永逸被告陳聲凱被告李秉居被告朱雲天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原告陳逸祥、陳天佑、謝宗霖同意撤回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13號被告石尉廷、黃永逸、陳聲凱、李秉居、朱雲天傷害、毀損等刑事告訴,原告三人等並同意拋棄對被告五人等民事賠償請求。
二、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陳天佑原告謝宗霖原告陳逸祥法定代理人陳天佑法定代理人簡秀貞被告石尉廷被告黃永逸被告陳聲凱被告李秉居被告朱雲天調解委員鄧雲楨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