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96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宗森
許躍騰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一項最末一行關於「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之記載,應更正為「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 汪慶法 所有供竊盜所用之鑰匙2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一項最末一行關於「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之記載,顯有漏載扣案之鑰匙
2支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汪慶法所有供竊盜所用之鑰匙2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