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29號調解筆錄原告 許翰昇 原告 許郁煒 被告 張寶糧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葉愛玲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29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560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陳君鑾朗讀案由
原告許翰昇原告許郁煒被告張寶糧被告兼法定代理人葉愛玲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許翰昇原告許郁煒被告張寶糧被告兼法定代理人葉愛玲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兩人共新臺幣伍拾萬元,給付方法:被告自民國103年5月起於每月10日前按月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分期給付原告指明被告直接匯入台灣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許郁煒帳戶內。
二、原告兩人表示對被告行為予以宥恕,並希望給被告一個自新的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許郁煒被告許翰昇被告張寶糧被告兼法定代理人葉愛玲調解委員陳君鑾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