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1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字第1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畫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113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津鑫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59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津鑫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津鑫明知其持分二分之一、坐落新竹縣○○市○○段00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依法僅能供農牧使用,竟未向新竹縣政府申請許可,在系爭土地上鋪設水泥路面,並興建鐵皮建物出租予他人,而未作農牧使用。嗣經新竹縣政府發現後,於110年10月20日,以府地用字第1104212796號函及檢附之新竹縣政府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裁罰林津鑫新臺幣(下同)18萬元,並命其立即停止違規行為,及於111年1月31日前回復原核准使用;於111年11月8日,以府地用字第1114213918號函及檢附之新竹縣政府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裁罰林津鑫24萬元,並命其立即停止違規行為,及於112年2月15日前回復原核准使用,惟林津鑫收受上開處分書後,基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犯意,未依期限完成指定改正事項,迨新竹縣政府派員前往上址複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林津鑫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二)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新竹縣政府110年10月20日府地用字第1104212796號函及檢附之新竹縣政府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111年11月8日府地用字第1114213918號函及檢附之新竹縣政府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查。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規定,經新竹縣政府限期令其恢復原狀,而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而違反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規定論處。
(二)爰審酌被告未經許可,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經新竹縣政府發函限期恢復原狀,仍未依限恢復土地原狀,有害土地之整體發展與規劃,違法情節非輕,實值非難,兼衡其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警詢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智識程度為大專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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