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216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笛軒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4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