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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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503號
原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黃怡騰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訴外人 鄭進貴 與被告間保單價值準備金至民國105年3月13日為新臺幣(下同)7萬1778元及美金4548.57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萬9024元【計算式:(美金4548.57元×110年9月11日起訴時現金賣出匯率為27.975元)+7萬1778元=19萬9024,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整數】,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