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47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12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9月15日起至134年9月1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94年9月14日向聲請人借用①3,380,000元②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①1點49②3點94計算,借款期限自94年9月22日起至①124年9月24日②95年9月2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96年3月1日②96年2月2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3,277,505元②130,559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消費性借款暨擔保透支借款約定書、交易明細表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34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734│建│2289.37│10000分之132│└──┴───┴────┴────┴───────┴─┴──────┴─────────┘┌───────────────────────────────────┐│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34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001│88│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9層樓房│68│94│24│18│平│全部││││公學路4段122│南區佃北│鋼筋混凝│.5│.0│.4│7.│方│││││巷85弄13號│段734地│土造│5│6│7│08│公││││││號││││││尺││├──┴─┴──────┴────┴────┴─┴─┴─┴─┴─┴───┤│共同使用部分:佃北段18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7│└───────────────────────────────────┘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