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31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友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06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羅友成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內含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壹包(淨重零點零壹貳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零玖玖公克)沒收銷燬之,包裝上開海洛因毒品之外包裝袋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羅友成前於㈠、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5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64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2月又15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96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㈢、同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6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前開㈠至㈢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214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97年12月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意,於101年8月29日某時許,在臺北市○○區○○街○○巷○○號1樓前,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阿忠 」之成年男子(下稱「阿忠」),取得海洛因1包(毛重0.322公克,淨重0.012公克,取樣0.0021公克,驗餘淨重0.0099公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驗餘淨重0.012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01年8月30日
7時3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羅友成位於臺北市○○區○○街○○巷○○號3樓住處執行搜索,查扣其所持有之海洛因1包,始悉上情。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羅友成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不諱(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2764號卷〈下稱偵卷〉第11至13、45至47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6至9、20頁),至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毛重0.322公克,淨重0.012公克,取樣0.0021公克,驗餘淨重0.0099公克)經送請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無訛,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年9月10日航藥鑑字第1014237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偵字第20690號卷第5頁),足認被告之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堪認定。
三、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因事實及理由一所載前案紀錄,經論處徒刑後,於97年12月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之數量尚微,所生危害非鉅,且犯後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可,暨其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家境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1包,屬第一級毒品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而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有防止毒品裸露、散開及潮濕之功用,並便於攜帶,為供被告持用其所有之第一級毒品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
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游雅鈞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