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並改定監護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64號聲請人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 代理人 劉瑩秀 相對人 王淑枝 相對人 鍾炎爐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親權並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邱垂勳 律師為相對人甲○○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按處理家事事件,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為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相對人甲○○罹患精神疾病,為中度多重聲語及肢體障礙,無正常處理事務之能力,對於聲請人主張之事實,不能為完整陳述及攻防,業據相對人甲○○之兄 鍾進德 到庭陳稱明確,並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為憑,為保護相對人甲○○實體及程序上之利益,有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
三、經查,邱垂勳律師執行律師業務多年,認真負責,並有處理家事事件之豐富經驗,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之人,本院爰依職權選任邱垂勳律師為相對人甲○○之程序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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