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簡字第3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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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九三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釣魚式竊盜工具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經此偵審程序後,應已知所
警惕,故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林秋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瑛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