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
六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三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乃文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