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207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二О七一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國民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姵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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