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七八一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對被告甲○○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玖拾肆萬叁仟肆佰玖拾叁元,應繳裁
判費壹萬零叁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三)提出被告戶籍謄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