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4年8月1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胡芷瑜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