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03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4年8月1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胡芷瑜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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