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5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0歲選任辯護人徐豐益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陸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查:被告甲○○涉及於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自香港搭機返台時,私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合計淨重七七點八六公克,純度六八點八一%,純質淨重五三點五八公克,包裝重二點零五公克)回台之犯行,業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六年,目前尚未確定,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之罪嫌重大,且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第二審審判或執行,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陳君杰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