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彭意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陳彥宏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朱梅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