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簡字第29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5日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基簡字第292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 黃敬唐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7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