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4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0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維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維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其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維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聲請書誤載為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
18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張維呈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檢察官僅就併科罰金部分依職權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部分業經本院104年聲字第25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月,此有該裁定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各罪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民國104年5月28日)前所犯,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罰金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斟酌受刑人之犯罪情節,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併科罰金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張永宏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受刑人張維呈定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併│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0000│科罰金新台幣4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3月1日至同年│100年初某日某時許│││月4日│至101年3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101年度少│宜蘭地檢101年度少││年度及案號│連偵字第13號│連偵字第1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1574號│1574號││├────┼─────────┼─────────┤││判決日期│103.10.14│103.10.14│├───┼────┼─────────┼─────────┤││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判決││1508號│1508號││├────┼─────────┼─────────┤││判決│104.05.28│104.05.2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4年度執│宜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463號│字第14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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