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有權占有土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83號原告迎旭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黃碧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美足 間確認有權占有土地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肆拾參萬捌仟參佰陸拾參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請釋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當事人是否適格及有何確認利益。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