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59號原告 李正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將其所有坐落新竹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擔保債權總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4,50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下稱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而原告陳報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為411,079,757元,未低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4,500萬元,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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