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799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信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美苓 、 張孟茜 間因本院103年度婚字第
799號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即關於對被上訴人張美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1,112,999元及關於對被上訴人張孟茜請求返還顯不相當對價取得之金額2,377,000元,其中一人為給付,於其給付範圍內,另一人同免給付責任,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843元。因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