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787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關係人 王國棟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李傳旺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王國棟(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1樓)為被繼承人李傳旺(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址︰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民國92年8月23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李傳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李傳旺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92年8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繼承人有無不明且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從對其遺產行使權利,為維護其權益,狀請本院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並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催收帳卡查詢、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及本院繼承事件查詢函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2年度繼字第1237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
三、至遺產管理人人選,關係人王國棟同意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有桃園市地政士公會106年10月11日桃地士公字第1060227號函及同意書影本在卷可參。經核王國棟乃職司地政士,有桃園縣地政士開業執照影本為證,其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有瞭解,並就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遂行,有所助益,且身為地政士,應會秉公辦理,要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為保障聲請人之利益及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本院認以選任王國棟地政士為被繼承人李傳旺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既均拋棄繼承,其遺產依民法第1176條第6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依同法第1185條規定,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附予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