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96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姵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姵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姵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
106年1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邱姵綾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65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經入監執行,於102年2月6日縮刑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其後經撤銷假釋,再入監執行殘刑有期徒刑3月又25日;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118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963號駁回上訴確定;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77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4月確定;㈣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704號判處有期徒刑
9月確定;㈤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3985號判處有期徒刑
7月確定。上開㈣、㈤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67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與前揭殘刑3月又25日及㈡、㈢所示案件之刑接續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7年3月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6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1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86559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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