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49號原告A女姓名、.
A女之母姓名、.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複代理人 鄭金溪 律師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 律師被告 陳如興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
唐永洪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私立方舟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呂俊賢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複代理人 余振國 複代理人 蔡惠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百年度審侵訴字十三號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如興涉有妨害性自主嫌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8991號偵查後提起公訴,現由本院100年度審侵訴字第13號刑事案件審理乙節,有被告陳如興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1份可稽,而被告陳如興於上開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之有無,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復經原告請求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而被告就此部分之聲請亦無意見,是本院認有本件確有裁定停止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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