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068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與遺產分配協議書記載受分配之人不一致,應以受分配之人為聲請人,如聲請人有誤應提出正確之聲請狀;如遺產分割協議書受分配之人有誤,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釋明被繼承人長男、六女及七女是否有配偶子女,若是,請提出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及重新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及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應包含所有繼承人)。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