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3649號
原 告 喜臨門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說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訴狀聲明欄第1項之「頂樓平台加蓋建物」,除加強
磚造隔間外,是否包括鐵皮屋頂在內?
(二)原告請求拆除上開「頂樓平台加蓋建物」所受利益之客觀
價值為何?
(三)原告擬拆除上開建物所需費用為何?並請提出估價單供參
。
二、請具狀提出下列文件:
(一)原告法定代理人「乙○○」當選原告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及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等影本。
(二)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