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1965號
原 告 許睿峰
被 告 李庠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0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6月28日以投資名義,邀約原告
匯款新臺幣(下同)99,000元並加入GPC對話群組,並向原告
表示投資250,000元即可於1週內拿回500,000元之高報酬率
,使原告誤信後,於同年7月26日匯款250,000元至被告戶頭
,惟遲至同年9月21日均未將任何資金匯回原告帳戶中,並
將原告退出GPC群組,且原告找不到被告,係詐騙原告投資
,爰主張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上開投資款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49,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院之判斷: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
之LINE對話記錄、匯款憑證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
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從而,
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49,000元,及自支付
命令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5月30日(見支付命令卷第23頁)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