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33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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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3344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致維
莊雪君
被 告 徐珮真 即 徐繡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08年10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電信費、小額消費付款等費用,共新臺幣
52,009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動服務契約、行動服務申請書及
專案同意書、帳單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催告函、回執等件影
本為證,被告則對於所欠電話費金額不爭執,雖辯稱:現在無力
一次清償等語,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
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從而,本件原告之請求核屬正當,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