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五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三二O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應受臨時召集,意圖避免,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
罪條例第六條第五款、第二十六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
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陳 得 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
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