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交簡字第五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五0一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九十年四月三日下午十七時許」、「駕駛QO─七四八六號自
用小客車,在臺中縣○○鎮○○路與港埠路口前,因酒醉駕車失控撞擊 姚文揮 、
鄭春旺 所有停放路旁之D六─三六一五及VD─七四五五號自用小客車(未有人
受傷)後逃離,並於同日三時十分許,在同縣鎮○路○○○路口,追撞 楊振堅 所
駕駛之自用小客車,使楊振堅失控又追撞 羅金生 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應更正為
「九十年四月三日下午十九時許」、「駕駛BG─六0二一號自用小客車,在臺
中縣○○鎮○○路與港埠路口前,因酒醉駕車失控追撞楊振堅所駕駛因等待紅燈
停於路口前車號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使楊振堅失控又追撞羅金生所
駕駛亦因等待紅燈停於路口前車號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貨車」外,餘犯
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