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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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64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九十四年訴字第七六四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玖萬捌仟伍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叁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迄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