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6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振軒
陳浩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瑞枝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於繼承 陳炳坤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90,000元及自108年
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提起上訴,上訴聲明:(一)原判決關於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暫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