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1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1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19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傅佩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零陸萬零肆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傅佩玲於民國94年08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8月26日起至民國101年08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09日止累計1,225,711元正未給付,其中384,448元為本金;745,907元為利息;95,35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傅佩玲於民國94年05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09日止累計1,511,861元正未給付,(其中395,095元為本金,1,116,76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傅佩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09日止累計322,908元正未給付,其中87,947元為消費款;231,361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919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傅佩玲│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99%│││384448││4月10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傅佩玲│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87947││4月10日││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傅佩玲│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95095││4月10日││算之違約金│││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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