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57號上訴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鏡 上訴人 楊碧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金月 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157號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7,1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1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