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簡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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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二五九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丙○○○○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柒仟叁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捌
佰貳拾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沙鹿簡
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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