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小字第3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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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
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參仟貳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捌
萬貳仟壹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十九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孫國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載明本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陳清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