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丁○○○○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九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孫國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載明本判決有
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陳清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