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沙小字第三八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李崇光
林雅婷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
對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爰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柒拾參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梁堯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