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小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沙小字第三八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李崇光
         林雅婷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
對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爰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柒拾參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梁堯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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