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420號
原  告   李必輝
上列原告因返還投資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肆仟玖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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