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補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徐偉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損害賠償
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送達地址,並補繳聲請費新臺
幣壹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書狀除記載當事人外,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
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其與當事人之關係
,為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雖以「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為相對人,惟未記載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住址
。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0,000元,應
徵聲請費1,000元,聲請人亦未據繳納聲請費。核與前開應
備程式均有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