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解約金
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1,1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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